認購林業碳匯替代履行方式適用的審查方法

2024-2-22 10:42 來源: 人民法院報 |作者: 葉見青

為妥善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森林資源糾紛解釋》),并于2022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準許?!丁醋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又對認購林業碳匯替代履行方式的適用進行了審慎限定,明確了“當事人請求”“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及“適用合理性”三條規則。該解釋發布之后認購林業碳匯實踐日益豐富且愈加規范,但當前實踐中仍存在未考慮修復方式順位、認購量無科學依據、認購的林業碳匯不規范等問題。

筆者結合認購林業碳匯替代履行方式的價值目標和功能定位以及實踐問題,基于其替代性、公益性等特性,總結歸納出“三步六要素法”,用于審查認購林業碳匯替代履行方式的適用范圍、啟動條件、運行流程等。

第一步:“生態功能質地+各方當事人合意”審查確定是否啟動

生態功能質地審查。在審理生態環境損害案件中,應秉持修復為先理念,追求最大限度地“恢復原狀”,避免一罰了之。具體到認購林業碳匯替代履行方式的適用上,第一步應考慮案件是否屬于認購林業碳匯適用范圍。應以同質、替代性適用為原則,異質、取代性適用為例外。第一考量要素“質”即質地,林木受損的補種林木、漁業資源受損的放流魚苗,故此,“林業碳匯”用以修復森林資源生態環境損害,倡導以同一種生態服務功能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對于不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類型的案件,則要審慎適用認購林業碳匯替代履行方式,避免以認購林業碳匯規避生態環境損害專項資金管理。生態環境是一個復雜的體系,各項功能均有其作用。以其他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賠償金認購林業碳匯只能屬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管理和使用,而不屬于認購林業碳匯替代性履行。

“當事人請求”要件即各方當事人合意審查?!渡仲Y源糾紛解釋》第二十條明確“當事人請求”適用是啟動認購林業碳匯的條件之一,本質上,認購林業碳匯是一種交易行為,應尊重意思自治原則。但實踐中,侵權人對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能并不十分了解,因此可以根據情況對是否選取認購林業碳匯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替代履行方式予以釋明。筆者認為,環境侵權人主動請求、履行不能等情形下經釋明后侵權人請求并愿意作出承諾,且公益訴訟起訴人無異議的,就可以進入下一要素的考量。以上兩個要素同時滿足時,確定啟動認購林業碳匯流程。

第二步:“替代順位+碳匯規范性”審查確定是否適用

順位合理性審查。在考量環境損害責任方式適用順位時,首先應考慮的是受損生態環境能否修復,確實無法修復才適用替代履行方式。對于可采取原地修復的案件,只有在環境侵權人不愿履行、履行能力缺失等情形下才可適用替代履行方式。一些特殊生態功能區,如水源涵養、防風固沙等,原則上應原地修復,當事人堅持以認購林業碳匯進行修復的,應承擔原地無法修復的舉證責任。

碳匯規范性審查。當事人請求認購林業碳匯的,應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確保交易的自愿減排項目及減排量經過了授權機構的核證,是統一市場中的規范碳匯。清潔發展機制下,自愿碳排放市場的交易標的為核證減排量,即對林業碳匯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經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故此,還應確認認購途徑通暢、認購標的規范。

只有在認購林業碳匯的替代履行方式被各方當事人認可且確??烧J購到經核定的規范碳匯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確定適用認購林業碳匯的替代性履行方式。

第三步:“量化依據審查并認購+閉環監督”確保履行到位

如何確定認購林業碳匯的數量是一個難題。價值量化是適用認購林業碳匯替代履行方式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為,從量化時段上看,應以訴前量化為原則,訴中量化為例外,以防止因鑒定評估程序延長審理期限、延誤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在小標的案件中還可采取專家意見等評估方式,以克服鑒定費用高昂的困境??赡艿那闆r下,應全面認定損失,將期間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與案涉的其他鑒定如森林、土壤、水體等生態環境要素的受損情況一并進行委托,以提高評估效率,實現環境公平。應以引導當事人認購為原則,以繳納認購金為例外。因為碳排放權交易價格會波動,繳納認購金到認購完成期間,可能存在認購量不足或認購金剩余須返還的情形,故此,應盡量在案件審理期間完成林業碳匯的認購。且應特別注意避免環境侵權人簡單以繳納貨幣補償方式替代其應當履行的修復義務,該履行方式與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無差異。此外,還應確保認購的林業碳匯被依法核銷,避免修復目標落空。

價值量化據以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功能恢復到受損前功能、質量和價值,全流程的閉環監督用以防止已購林業碳匯被非法利用而導致修復效果被稀釋,二者并舉才能確保修復到位。

總之,認購林業碳匯作為一項年輕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替代履行方式,在追回期間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豐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履行方式、司法服務“雙碳”目標實現等方面有其特有價值。因此,要更大程度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功能,以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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